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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
时间:2018-03-05  作者:  新闻来源:办公室  【字号: | |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

  目录

  第一部分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8年收支预算总表

  二、2018年收入预算总表

  三、2018年支出预算总表

  四、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2018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一般公共预算)

  六、2018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政府性基金)

  七、2018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财政专户)

  八、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机关参公)

  九、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事业)

  十、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十一、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表

  第三部分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瓦房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依法向瓦房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 对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三)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制定检察工作规划。

  (四)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五)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地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起(请)抗诉。

  (八)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控告、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九)负责检察技术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

  (十一)规划和管理好本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十二)负责其他应当由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是包括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本部及下属1家预算单位的综合收支计划。本部门中,行政单位1家,事业单位1家,具体包括:行政单位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二级事业单位瓦房店市检务服务保障中心。

  第二部分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件)

  一、2018年收支预算总表

  二、2018年收入预算总表

  三、2018年支出预算总表

  四、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2018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一般公共预算)

  六、2018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政府性基金)

  七、2018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财政专户)

  八、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机关参公)

  九、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事业)

  十、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十一、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表

  第三部分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部门收支预算

  2018年收入预算2429.45万元,比2017年减少123.7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429.45万元(含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经营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

  2018年支出预算2429.45万元,比2017年减少123.7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511.96万元,公用经费341.49万元,部门专项经费576万元,提前告知专项经费0万元。

  二、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

  2018年财政拨款收入预算2429.45万元,比2017年减少123.7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429.45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财政专户拨款收入0万元。

  2018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2429.45万元,比2017年减少123.75万元。按照“人员经费按实际,公用经费按定额,项目经费按需要与可能”的原则编制。其中:人员经费1511.96万元,公用经费341.49万元,部门预算专项经费576万元,提前告知专项经费 0万元。

  相关情况说明

  一、 “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148.8万元,包括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本部以及下属1家与市级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预算单位使用市级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比2017年预算增加43.8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预算0万元,主要安排机关及下属预算单位人员的国际合作交流、重大项目洽谈、境外培训研修等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比2017年预算增加0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和2018年预算均未安排此项支出。

  公务接待费预算10万元,主要安排全国性专业会议、国家重大政策调研、专项检查以及外事团组接待交流等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所需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等支出。比2017年预算增加0万元,主要原因是根据年度招待计划,同时按照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的原则,维持去年水平安排10万元。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138.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5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8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以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比2017年预算增加43.8万元,主要原因是2018年增加公务用车购置费54万元,计划采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辆。

  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332.29万元。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54万元,其中:货物类预算54万元、服务类预算0万元、工程类预算0万元。

  五、预算绩效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0个,涉及预算金额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3.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以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6.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7.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8.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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