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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毒品犯罪
典型案例
目 录
1. 文某、盛某林贩卖毒品案
2. 刘某妨害作证、岳某军帮助伪造证据案
3. 艾某贩卖毒品、偷越国(边)境案
4. 曲某成等人贩卖毒品案
5. 孙某宜贩卖毒品案
案例一
文某、盛某林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文某,男,1975年4月出生,个体经营者。
被告人盛某林,男,1982年9月出生,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5月,刘甲联系文某求购甲基苯丙胺(冰毒)。文某找到盛某林,约定在湖南省某市某酒店交易。2021年12月15日凌晨1时,刘乙驾驶车辆载乘文某到达约定酒店。当日9时许,刘甲、刘乙将筹集的毒资人民币33万元交给盛某林,后盛某林联系上家交易。17时许,盛某林取回毒品交给刘甲。刘甲、刘乙随即驾车离开,行至辽宁省被查获,现场缴获甲基苯丙胺4包,净重共计1004.7克。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毒品犯罪案件因贩毒人员往往具有反侦查意识导致侦查取证难度大,到案后零口供又让检察机关面临批捕起诉风险高等难题。检察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意识,提升线索挖掘能力,坚持全案审查和争议问题重点关注相结合,及时追捕漏犯,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针对案件中主观供述证据不足、初始客观证据不够全面完整等问题,通过梳理案件疑点、难点,有效开展调查核实和引导侦查工作。上下级检察机关要加强联动,从宏观上把握贩卖事实,在微观上深挖犯罪的方式、过程等细节,充分利用细节证据排除不合常识、常情、常理的辩解,引导突破证据瓶颈,达到综合认定贩卖毒品从主观谋划到客观联络实施犯罪的目的。同时,要以办理个案为契机,加强与相关部门、地区的沟通协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积极探索禁毒合作共治新举措,更好地凝聚禁毒工作合力,推动禁毒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
案例二
刘某妨害作证、岳某军帮助伪造证据案
【关键词】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男,1993年7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岳某军,男,1983年1月出生,务工。
2024年3月,刘某因吸食毒品、殴打他人被执行行政拘留期间,意图利用虚构轻微犯罪行为,实现执行较短刑期以逃避即将执行为期二年的强制隔离戒毒的目的,遂指使岳某军到公安机关虚假报案。2024年4月17日,岳某军向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报案,编造刘某为其代买毒品并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的虚假事实。同年4月18日,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刘某立案侦查并对其刑事拘留,4月25日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另查明,刘某、岳某军存在妨害作证的嫌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立案监督。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于2024年4月29日以二人涉嫌妨害作证罪立案侦查并对二人刑事拘留,后于5月9日提请批准逮捕,6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7月16日,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涉嫌妨害作证罪、岳某军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10月15日,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岳某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刘某、岳某军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在办理吸毒人员轻微涉毒刑事案件时,要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强制隔离戒毒,强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意识,确保根据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和逻辑经验。对于言词证据之间、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要充分运用引导补充侦查、证据复核等方式,挖掘事实真相,防止吸毒人员试图通过主动交代或虚构轻微刑事犯罪来逃避长期强制隔离戒毒,依法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司法公正。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的,要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推动加强对涉刑事犯罪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的司法监督,堵住“以刑抵戒”漏洞,确保刑事处罚与强制隔离戒毒有效衔接。
案例三
艾某贩卖毒品、偷越国(边)境案
【关键词】
【基本案情】
被告人艾某,女,1979年11月出生,无业。
2018年11月5日,艾某在沈阳市于洪区某酒店附近,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苏某振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73克,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随后侦查人员在艾某住所查获甲基苯丙胺9袋,净重6.12克。次日,艾某因自残致伤被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艾某为逃避刑事追究,非法跨越中缅边境进入缅甸联邦共和国。2023年9月2日,艾某通过云南孟连口岸入境,同年9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检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意识,突破就案办案思维,注重从单一毒品犯罪中发现跨境犯罪线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从审查逮捕阶段就要建立双罪名证据体系,通过引导侦查机关完善证据体系,推动案件从“事实不清”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质变,成功追诉偷越国(边)境犯罪。针对偷越国(边)境犯罪取证难特点,要引导侦查机关境内境外“双向印证”取证,境内重点收集出入境管理数据、近亲属证言等基础证据;境外通过通讯信息、支付记录等辅助证据,运用大数据分析工具进行轨迹重建,形成“物理越境+电子留痕”双重证明体系,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可复制经验。要严格区分不同罪名的量刑情节,通过“分类评价、区别对待”量刑建议模式,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
曲某成等人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曲某成,男,1999年12月28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屈某俊,男,2003年2月1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张某宇,男,1996年11月2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高某晨,男,2001年2月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韩某洋,男,1998年2月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王某然,男,2001年12月17日出生,无业。
2023年8月初,经高某晨提议,张某宇与高某晨商定合伙贩卖复方曲马多牟利。高某晨遂到营口大石桥市从曲某成、屈某俊处购买复方曲马多200板(曲马多含量120克),回到凌源贩卖给吴某高等多人复方曲马多合计17余板(曲马多含量10.4克),后单独向外贩卖复方曲马多3板(曲马多含量1.8克)。8月末,张某宇找到韩某洋帮忙贩卖了7板复方曲马多(曲马多含量4.2克)。同年8月至9月间,张某宇同韩某洋商议后两次到大石桥市从曲某成处购买复方曲马多260板(曲马多含量156克),二人分配后分别向外贩卖;同年9月至10月间,张某宇从曲某成处购买复方曲马多220板(曲马多含量132克),后分给韩某洋复方曲马多20板(曲马多含量12克)。韩某洋贩卖给靳某泽等多人复方曲马多123板(曲马多含量73.8克),另外韩某洋贩卖给李某春氨酚曲马多片1板(曲马多含量1.2克)。2023年7月开始,王某然在医院、诊所以及杨某南、韩某处购买复方曲马多和氨酚曲马多后加价向外贩卖。2023年8月末,王某然因无货向韩某洋借过复方曲马多片,共计贩卖给刘某宇等多人复方曲马多15板(曲马多含量9克)。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判决判处被告人韩某洋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与同案被告人王某然间量刑失衡。本案中王某然多次向多人贩卖曲马多共计9克,因此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属量刑适当。韩某洋多次向多人贩卖曲马多173.4克,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具有以贩养吸、当庭认罪认罚等酌定量刑情节。韩某洋贩卖毒品的人数、次数、数量均远远高于王某然,在刑期上仅比韩某洋多一个月,罚金数量与王某然相同,量刑明显失衡,显失公正,未能体现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三)抗诉结果。2024年12月6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高某晨在与张某宇共同贩卖毒品过程中,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均起重要作用,系主犯。改判高某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改判韩某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共同犯罪中,对于起意贩毒、为主出资、对贩毒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不能简单依据行为人参与犯罪数额、非法获利、犯罪时间等情节来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大小。要严格依法审查事实、证据,综合评价行为人在毒品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准确认定各行为人的量刑情节,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同一案件中的非共同犯罪行为人,亦应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全面准确衡量全案犯罪行为及量刑情节,均衡予以判处刑罚、确保司法公正。对于审查发现审判机关对案件各行为人量刑失衡,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维护司法公正。
案例五
孙某宜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宜,女,1975年11月出生,某乡村卫生所医生。
2023年7月至9月,孙某宜在明知复方曲马多为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某乡村卫生所内,以每盒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任某、李某、王某销售复方曲马多片113盒,曲马多含量135.6克,非法获利人民币11300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近年来,麻精药品等成瘾性药品替代传统毒品滥用的现象日益突出,乡村卫生所一定程度上成为管制药品流通的监管盲区。办理此类案件时,检察机关可以从销售“异常性”的角度入手,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调查取证,准确适用法律。针对个别医疗服务人员违反规定和职业道德,利用工作便利贩卖新型毒品,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结合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医药行业,实现刑罚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与此同时,要坚持以案促治,强化警示教育与普法宣传,以点带面、以案释法,提升社会各方禁毒意识;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药品的管制,定期对医疗机构、卫生所等开展业务培训,规范麻精药品开具和使用,严防滥用和非法渠道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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