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这三把枪我收藏八、九年了,放在卧室床下并没有用过,我以为只要不使用就不犯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警方查获时追悔莫及地说道。
枪支、弹药等物品是具有极强杀伤性的特殊危害武器,非法持有枪支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巨大隐患,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有严格的枪支、弹药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都逾越了法律红线,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30日,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15年从其朋友手中索要了三支气枪,并将其藏于家中卧室床下。2023年9月28日,民警接到王某某亲属报警称,在其家中发现三个枪形物,经鉴定,三支气枪枪口比动能处于75-125焦耳/平方厘米之间,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均认定为枪支。
办案经过
承办检察官在办理类案过程中发现,非法持枪现象在瓦房店市仍有存在。瓦房店市农村较多,广大群众对枪支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认识淡薄,认为自己拿枪只是为了把玩或珍藏,只要不开枪伤人就不会构成犯罪,殊不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而持有枪支、弹药就是违法行为。
承办检察官秉持着“小案不小办、小案不小看”的态度,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协作,充分运用“检察+网格”工作机制,深入基层,在联合公安机关开展缉枪治爆宣传的同时,深入释法说理,强化了广大群众守法意识,有效避免了类似案件发生。
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2024年2月21日,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提起公诉。庭审中,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已扣押在案的三把枪支、十五发铅弹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枪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藏、持有枪支、弹药均构成违法犯罪。非法持有枪支者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逾越法律红线,持有、使用枪支弹药需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即使是收藏受赠或祖辈遗留的枪支,也是违法行为。若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者或者发现亲戚朋友等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请主动上交或者督促上交到公安机关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版权所有: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1号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