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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心解心结 真情促和解
时间:2024-04-06  作者:  新闻来源: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自今年1月辽宁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接访办信“百千万”工程正式启动以来,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积极能动履职,始终坚持“如我在访”,换位思考,站在群众立场想问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取得积极成效。

事不在难,关键在办。近日,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与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积极沟通,充分发挥各方职能优势,妥善实质性化解了一起涉执行信访案件。

2020年11月,汤某某(化名)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瓦房店市某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汪某某(化名)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致使汤某某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汤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汪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汤某某住院治疗,而汪某某因经济困难未能住院治疗在家休养。2021年4月,汤某某将汪某某诉至法院,汪某某被判决支付汤某某赔偿款3万余元。

由于汪某某未能按期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汤某某向法院提出执行,法院立案执行了汪某某账户上存款8000元。在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待窗口,汪某某不解地问到:“明明我也受伤了,为什么反而追究我的责任?明明对方负事故主要责任得赔偿我损失,反而我得赔对方钱?”当日负责接待的副检察长刘燕,悉心听取了信访人汪某某的诉求,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从法理情的角度,耐心细致地解答了信访人的疑问,就信访人没有住院治疗、没有产生相关医疗费用,且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依法主张权益、已过诉讼时效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以案释法,并从本案的诉讼审判阶段到执行阶段程序性问题一一进行了讲解,帮助信访人进一步提升法律意识,真正化解心结。同时,在接待现场积极与该执行案件承办法官沟通,说明本案的具体情况,承办法官做汤某某思想工作。最终汪某某同意现场再给付汤某某赔偿款2000元,共计赔偿汤某某10000元,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信访反映民生,民生关乎民心,民心连着党心。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将一以贯之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信访工作原则,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到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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