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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鉴丨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时间:2024-01-09  作者:  新闻来源:辽宁检察  【字号: | |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方式和有效载体,“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也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

2024年省“两会”召开前夕,我们在省检察院宣传矩阵开设“案鉴”栏目,选取过去一年中全省检察机关获评的最高检典型案例进行展播,全面展现辽宁检察机关坚持把“高质效”要求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办理中,通过履职办案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助力实现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生动实践。



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该案例入选最高检依法惩治

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


关键词

非法捕捞水产品 黄海海域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追诉漏犯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被告人王某明知我国黄海海域进入伏季休渔期,仍多次驾驶船只进入上述海域实施非法捕捞作业。其间,王某通过王某刚、林某云雇佣殷某明等人(均另案处理),使用快艇运输非法捕捞的各类螃蟹2898.9公斤、海螺11487.5公斤。经鉴定,上述渔获物合计价值145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5月30日,大连海警局庄河工作站对本案立案侦查。庄河市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侦查,就捕捞海域、非法网具的认定、渔获物价值、犯罪嫌疑人主观认知等证据的收集等问题向庄河海警提出引导取证的意见。7月9日,庄河海警提请庄河市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批准逮捕王某。庄河市检察院依法对王某作出批捕决定。8月31日,庄河海警就本案向庄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中,庄河市检察院根据运输上岸的渔获物曾被装在标有“苗”等字样的渔筐内这一细节,联系当地人有“字样代表所有人”的渔业捕捞习惯,引导庄河海警进一步收集调取相关证据后,依法追诉到非法捕捞人员王某财和苗某敏,并另行追加认定王某还有非法捕捞海螺4490公斤(价值372670元)的犯罪事实。


2022年1月,庄河市检察院根据大连市关于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先后对王某、王某财和苗某敏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6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王某财和苗某敏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和单处罚金3万元的刑罚。宣判后,王某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2023年6月10日,该案例入选最高检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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