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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作的温馨提示
时间:2020-02-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检察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指示和要求,严格控制疫情的蔓延和扩散,确保检察机关内外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22日(正月初九),23日(星期一)上班。疫情防控期结束期限根据上级通知而定。

  2、疫情防控期间,请优先使用电话、网络、邮递等方式进行工作联系,了解案情进展,尽量减少出行。

  3、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或律师如需办理提供证据材料、递交授权委托书、法律意见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事项,可以通过邮递形式将材料寄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科,并注明准确的寄件人和联系方式。律师如确需阅卷的,请提前致电案管中心0411-628982260411-62898250进行预约。

  4、疫情防控期间,非本院工作人员到院办理事务的,请提前电话预约,并配合说明本人及家人是否受到疫情影响、近期旅游出行情况及隔离检查经历等情况。来访时请佩戴口罩并配合来访登记、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在37.2°以下,方可进入机关大楼。

   5、请相关诉讼参与人员保持预留的联系电话畅通,以便及时沟通联系。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应及时告知承办检察官。

  6、根据党中央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和大连市有关防控安排,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场所从即日起暂时关闭,停止接待群众来访,倡导群众通过拨打申诉电话(0411-85612000)、书信等方式反映诉求。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7、疫情防控期间,请相关人员及时关注“瓦房店检察”微信公众号最新信息。

  疫情防控是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社会各界有效开展疫情防控、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有利司法环境。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邮寄地址: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辽宁省瓦房店市世纪广场3号)

      编:116300

  联系电话:0411-6289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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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作的温馨提示

  2024-12-09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检察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指示和要求,严格控制疫情的蔓延和扩散,确保检察机关内外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22日(正月初九),23日(星期一)上班。疫情防控期结束期限根据上级通知而定。

  2、疫情防控期间,请优先使用电话、网络、邮递等方式进行工作联系,了解案情进展,尽量减少出行。

  3、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或律师如需办理提供证据材料、递交授权委托书、法律意见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事项,可以通过邮递形式将材料寄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科,并注明准确的寄件人和联系方式。律师如确需阅卷的,请提前致电案管中心0411-628982260411-62898250进行预约。

  4、疫情防控期间,非本院工作人员到院办理事务的,请提前电话预约,并配合说明本人及家人是否受到疫情影响、近期旅游出行情况及隔离检查经历等情况。来访时请佩戴口罩并配合来访登记、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在37.2°以下,方可进入机关大楼。

   5、请相关诉讼参与人员保持预留的联系电话畅通,以便及时沟通联系。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应及时告知承办检察官。

  6、根据党中央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和大连市有关防控安排,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场所从即日起暂时关闭,停止接待群众来访,倡导群众通过拨打申诉电话(0411-85612000)、书信等方式反映诉求。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7、疫情防控期间,请相关人员及时关注“瓦房店检察”微信公众号最新信息。

  疫情防控是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社会各界有效开展疫情防控、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有利司法环境。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邮寄地址: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辽宁省瓦房店市世纪广场3号)

      编:116300

  联系电话:0411-6289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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