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检务须知
律师阅卷须知
时间:2019-03-20  作者:  新闻来源:政治处  【字号: | |
  

    一、律师阅卷的条件

  1、律师接受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或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且手续齐全。

  2律师具有执业资格,不存在执业禁止行为或其他按照规定不应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3、所阅卷宗是本院已正式受理并流转到公诉办案部门的案件卷宗。

  4、前来阅卷的是受委托或受指派的律师本人。

  二、律师阅卷的预约和安排

  1、符合条件的律师,来院阅卷须预约。案管大厅接待人员在收到预约即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与办案人商定预约事宜,并通知律师。

  2、律师须在约定安排的时间内前来阅卷,若有变更应提前通知接待人员,便于调整安排。

  3、律师阅卷无预约,当日接待不能确保当日安排阅卷。

  三、律师阅卷的手续

  1、律师阅卷前须向接待人员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以外的辩护人需要阅卷或会见案件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案管大厅的资格审查并向办案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2、填写《律师阅卷接待登记表》。

  四、律师阅卷的要求

  辩护律师或辩护人阅卷应在案管大厅指定的律师阅卷区域进行,案管大厅应派员在场提供相关的协助,双方移交卷宗材料,应核实无误。

  2、律师在阅卷时,应负责所阅卷宗的安全和完好,不得有更改、增减、损坏卷宗内容和材质的行为发生。

  3、律师在阅卷时,应保持阅卷区域的安静和文明,服从接待人员的管理。

  4、律师需要复印卷宗材料,须在复印前向接待人员提出申请后进行。

站内搜索
关键字
检察长致辞
本院概况
官方微信、微博
  阳光检务 更多>>
案件信息公开
网上举报
12309检察服务中心
检察听证网
工作报告
  检务指南 更多>>
· 工作流程
· 检务须知
党建课堂

版权所有: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1号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