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新闻>>检察动态
睡醒就开车,隔夜酒也会“罪”!
时间:2025-06-13  作者:郭佳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醉驾入刑,“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仍有很多驾驶人容易忽视“隔夜酒”的威力,殊不知“隔夜酒”也可能会“罪”。近日,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隔夜酒驾”的危险驾驶案件。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15日2时许,李某某饮用半斤白酒后在家中入睡。同日13时,李某某睡醒后以为已经恢复精神,便驾车从家中出发,行驶至瓦房店市中心交通岗右转弯时,撞到行人孙某某,造成孙某某受伤。经鉴定,李某某肇事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64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2025年3月17日,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以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处李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醉驾人李某某后悔莫及:“原来半夜喝酒下午开车,也可能构成酒驾,这给了我深刻的教训!”

【检察官说法】

有些人误以为中午饮酒后等到夜间开车,或是晚上饮酒后等到次日早上开车一定没事,实际上,这种想法并不科学。因血液中可能仍然含有大量酒精,此时开车也可能会构成酒后驾驶甚至是醉酒驾驶,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隔餐醉”或“隔夜醉”。检察官在此提醒,睡醒≠酒醒,每个人的酒精代谢能力不同,酒后短时间内最好不开车,谨防“隔夜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站内搜索
关键字
检察长致辞
本院概况
官方微信、微博
  阳光检务 更多>>
案件信息公开
网上举报
12309检察服务中心
检察听证网
工作报告
  检务指南 更多>>
· 工作流程
· 检务须知
· 办事指南
党建课堂

睡醒就开车,隔夜酒也会“罪”!

  2025-06-13

随着醉驾入刑,“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仍有很多驾驶人容易忽视“隔夜酒”的威力,殊不知“隔夜酒”也可能会“罪”。近日,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隔夜酒驾”的危险驾驶案件。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15日2时许,李某某饮用半斤白酒后在家中入睡。同日13时,李某某睡醒后以为已经恢复精神,便驾车从家中出发,行驶至瓦房店市中心交通岗右转弯时,撞到行人孙某某,造成孙某某受伤。经鉴定,李某某肇事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64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2025年3月17日,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以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处李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醉驾人李某某后悔莫及:“原来半夜喝酒下午开车,也可能构成酒驾,这给了我深刻的教训!”

【检察官说法】

有些人误以为中午饮酒后等到夜间开车,或是晚上饮酒后等到次日早上开车一定没事,实际上,这种想法并不科学。因血液中可能仍然含有大量酒精,此时开车也可能会构成酒后驾驶甚至是醉酒驾驶,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隔餐醉”或“隔夜醉”。检察官在此提醒,睡醒≠酒醒,每个人的酒精代谢能力不同,酒后短时间内最好不开车,谨防“隔夜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版权所有: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1号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