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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视亲情,本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但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亲人犯罪后为其“提供庇护”,本想使他们逃避法律制裁,但结果却适得其反,不仅犯罪者难逃法网,提供包庇的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13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闻某开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乘妻子石某某去亲属家,回程行驶在乡间小路时与被害人闻某柱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被害人闻某柱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同乘摩托车的孙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闻某开因担心自身饮酒会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故让其子闻某林顶替,自己弃车逃跑。其子闻某林与其妻石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证词,对闻某开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事实进行包庇。
【办案经过】
2022年3月26日,公安机关以闻某开涉嫌交通肇事罪、闻某林和石某某涉嫌包庇罪依法立案侦查,闻某开因病被监视居住。2022年9月15日,瓦房店市公安局以闻某林和石某某涉嫌包庇罪向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闻某开因后悔祸及妻儿,及时向公安机关自首,其妻子也很快承认丈夫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人死亡的事实。但其子闻某林因担心身患疾病的父亲病情恶化,在办案检察官连续两次提审,摆事实、讲道理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替父顶罪。在了解其育有两子且妻子无工作的情况后,承办检察官克服疫情期间提审困难,再次提审闻某林,耐心释法说理,向其阐明继续坚持“顶罪”对家庭、工作、孩子带来的严重后果,详细讲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内容,明确认罪认罚后量刑从宽幅度等,闻某林终于表示认罪认罚。
闻某林认罪后,承办检察官综合考虑到,其父闻某开交通肇事案系意外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遂对石某某及闻某林母子二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23年2月1日,公安机关以闻某开涉嫌交通肇事罪、闻某林和石某某涉嫌包庇罪向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闻某开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综合考虑闻某林和石某某的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情况、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公开听证,经检委会决定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最终,闻某开以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刑罚。
本案中,承办检察官依法能动履职,克服困难,兼顾法理人情,在积极促进赔偿、保障被害家庭权益的基础上对闻某林、石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对闻某开提出适用缓刑量刑建议,不仅保住了被告人两个家庭,还保住了闻某开的工作,有利于其开展后续赔偿,同时也保证闻某林两个孩子能够在父亲的陪伴下健康成长,实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应有之义,在办案中传递了检察温情和司法关怀。
【检察官说法】
包庇罪是我国现行刑法妨害司法犯罪中危害性质较重的犯罪,其侵害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包庇,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使犯罪的人逃避刑事追诉的行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属于刑法上的包庇罪,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设立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司法活动的秩序,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节约司法成本。
检察官提醒:发现近亲属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及时规劝犯罪的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这样更有利于减轻其罪责,反之,如果提供虚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自己也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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