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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助推34年冒名婚姻“一朝解”
时间:2022-11-22  作者:刘治军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来我自己都快放弃了,没想到事情真的解决了。真心地感谢你们!”近日,瓦房店女子王梅在接受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回访时表达着谢意。

历时多年假夫妻 冒名婚姻撤不掉

“我的名字怎么会登记在妹夫的结婚证上?”说起自己的经历,连王梅自己都觉得过于戏剧化。

事情要回溯到1988年。当时,王红与滕刚相处已久,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但王红的单位因提倡晚婚晚育而不予给其开具介绍信,她便在姐姐王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了王梅的身份信息与滕刚在瓦房店市人民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办理了婚姻登记。1992年,王梅与权波登记结婚,生活平静而充实。

直到2022年5月,王梅才得知妹妹王红冒用她的身份信息与滕刚办理婚姻登记的事,一家人安稳和谐的生活从此被打破。

为了尽快摆脱“假婚姻”给自己造成的影响,王梅先后辗转多个部门,希望可以撤销与妹夫滕刚错误的婚姻登记,但现实却难以尽如人意。她向瓦房店市民政局反映相关情况,市民政局认为不符合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要求其通过诉讼途径处理;2022年9月,王梅又以市民政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其与滕刚的婚姻登记。因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撤销一起假婚姻怎么这么难啊!”多番努力无果后,王梅有些心灰意冷。

山穷水尽疑无路 柳暗花明现转机

折腾了好几个月,王梅的维权之路陷入了死胡同。“如果事情解决不了,不仅影响名誉,买房、办理银行业务也都成了大问题。”2022年10月,王梅怀着忐忑的心情走进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相关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在审查王梅诉瓦房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纠纷一案时,我发现该案是法院以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为由直接裁定不予立案案件,王梅即使上诉、申请再审也难以通过司法判决实现诉讼目的,同时案涉行政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并损害了王梅的合法权益,遂决定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办理该案的检察官刘治军说道。

调取该案行政诉讼的相关卷宗,查看两起婚姻登记的原始档案,询问当事人和相关证人,向诉讼代理律师详细了解冒名婚姻登记的事情经过和案件背后曲折的维权过程……经过一系列调查核实工作,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初步认定,法院裁定并无不当,当事人王梅确实存在被冒名办理婚姻登记的事实。

调查核实寻真相 穷尽手段明是非

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坐视不管。为进一步厘清案件事实、统一认识分歧,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进行公开听证。2022年11月2日,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部检察官等参与公开听证。听证会重点围绕瓦房店市民政局是否应当撤销王梅与滕刚的婚姻登记展开,王梅和市民政局分别发表了意见,听证员对案涉相关问题进行询问并发表评议意见,一致认为市民政局应当撤销王梅与滕刚的婚姻登记。

会后,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根据《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通过发送检察建议书的方式,由瓦房店市民政局撤销王梅与滕刚的婚姻登记。

以人为本应诉求 检察建议解民忧

2022年11月4日,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向瓦房店市民政局发送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重新审核王梅与滕刚的婚姻登记,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同时,针对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存在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审查不严谨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婚姻登记工作,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对婚姻登记造假行为的惩处力度。

收悉检察建议后,瓦房店市民政局依法撤销了王梅与滕刚的婚姻登记,并对全市婚姻登记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复查。这根扎在王梅心头多年的刺,如今终于拔掉了。那对已经“结婚”34年的真夫妻,也终于可以拿到属于自己的结婚证。

能动履职求极致 止于至善谋新篇

检察监督不能满足于纠正个案,必须注重源头治理。为妥善有效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引发的各类纠纷,形成以“我管”促“都管”的良好局面,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与瓦房店市民政局会签了《关于建立办理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案件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试行)》。

该《意见》明确了双方在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案件沟通协商、联合调查取证、开展专项活动、强化诉源治理等5项机制,对于共同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将产生显著推动作用。

近年来,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问题层出不穷,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婚姻登记秩序,而且受害人往往因为“过期之诉”深陷维权困境,引发行政争议,进而影响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下一步,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将坚持“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法律监督途径,以“如我在诉”的精神,办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个“小事”“小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既感受到公平正义,也体会到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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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助推34年冒名婚姻“一朝解”

  2024-07-11

“本来我自己都快放弃了,没想到事情真的解决了。真心地感谢你们!”近日,瓦房店女子王梅在接受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回访时表达着谢意。

历时多年假夫妻 冒名婚姻撤不掉

“我的名字怎么会登记在妹夫的结婚证上?”说起自己的经历,连王梅自己都觉得过于戏剧化。

事情要回溯到1988年。当时,王红与滕刚相处已久,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但王红的单位因提倡晚婚晚育而不予给其开具介绍信,她便在姐姐王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了王梅的身份信息与滕刚在瓦房店市人民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办理了婚姻登记。1992年,王梅与权波登记结婚,生活平静而充实。

直到2022年5月,王梅才得知妹妹王红冒用她的身份信息与滕刚办理婚姻登记的事,一家人安稳和谐的生活从此被打破。

为了尽快摆脱“假婚姻”给自己造成的影响,王梅先后辗转多个部门,希望可以撤销与妹夫滕刚错误的婚姻登记,但现实却难以尽如人意。她向瓦房店市民政局反映相关情况,市民政局认为不符合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要求其通过诉讼途径处理;2022年9月,王梅又以市民政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其与滕刚的婚姻登记。因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撤销一起假婚姻怎么这么难啊!”多番努力无果后,王梅有些心灰意冷。

山穷水尽疑无路 柳暗花明现转机

折腾了好几个月,王梅的维权之路陷入了死胡同。“如果事情解决不了,不仅影响名誉,买房、办理银行业务也都成了大问题。”2022年10月,王梅怀着忐忑的心情走进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相关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在审查王梅诉瓦房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纠纷一案时,我发现该案是法院以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为由直接裁定不予立案案件,王梅即使上诉、申请再审也难以通过司法判决实现诉讼目的,同时案涉行政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并损害了王梅的合法权益,遂决定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办理该案的检察官刘治军说道。

调取该案行政诉讼的相关卷宗,查看两起婚姻登记的原始档案,询问当事人和相关证人,向诉讼代理律师详细了解冒名婚姻登记的事情经过和案件背后曲折的维权过程……经过一系列调查核实工作,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初步认定,法院裁定并无不当,当事人王梅确实存在被冒名办理婚姻登记的事实。

调查核实寻真相 穷尽手段明是非

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坐视不管。为进一步厘清案件事实、统一认识分歧,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进行公开听证。2022年11月2日,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部检察官等参与公开听证。听证会重点围绕瓦房店市民政局是否应当撤销王梅与滕刚的婚姻登记展开,王梅和市民政局分别发表了意见,听证员对案涉相关问题进行询问并发表评议意见,一致认为市民政局应当撤销王梅与滕刚的婚姻登记。

会后,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根据《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通过发送检察建议书的方式,由瓦房店市民政局撤销王梅与滕刚的婚姻登记。

以人为本应诉求 检察建议解民忧

2022年11月4日,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向瓦房店市民政局发送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重新审核王梅与滕刚的婚姻登记,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同时,针对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存在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审查不严谨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婚姻登记工作,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对婚姻登记造假行为的惩处力度。

收悉检察建议后,瓦房店市民政局依法撤销了王梅与滕刚的婚姻登记,并对全市婚姻登记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复查。这根扎在王梅心头多年的刺,如今终于拔掉了。那对已经“结婚”34年的真夫妻,也终于可以拿到属于自己的结婚证。

能动履职求极致 止于至善谋新篇

检察监督不能满足于纠正个案,必须注重源头治理。为妥善有效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引发的各类纠纷,形成以“我管”促“都管”的良好局面,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与瓦房店市民政局会签了《关于建立办理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案件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试行)》。

该《意见》明确了双方在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案件沟通协商、联合调查取证、开展专项活动、强化诉源治理等5项机制,对于共同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将产生显著推动作用。

近年来,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问题层出不穷,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婚姻登记秩序,而且受害人往往因为“过期之诉”深陷维权困境,引发行政争议,进而影响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下一步,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将坚持“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法律监督途径,以“如我在诉”的精神,办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个“小事”“小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既感受到公平正义,也体会到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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