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张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至此,原审判决生效,全部采纳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8700元,并在全国性的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6年7月至10月,张某某在自家后园内张挂一片渔网猎捕野生鸟类,累计非法捕获野生鸟类29只,致29只野生鸟类死亡。经辽宁省德恒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非法猎捕的29只野生鸟类中,麻雀1只,大山雀28只,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中的物种,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其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规定,麻雀与大山雀的整体价值均为每只300元,张某某非法狩猎行为共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8700元。
2020年10月15日,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正义网》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间,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进行反馈或提起诉讼,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2020年11月25日,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就张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张某某仍然不思悔改,拒不认罪悔罪。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列明法律条款,证实张某某非法狩猎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也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破坏了生态环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29只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8700元,并在全国性的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12月29日,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经过充分思考,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依法决定撤回上诉,服从一审判决。
野生动物资源既是人类宝贵的自然财富,也是人类生存环境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查显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由于保护力度不如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名录确定时间相对较短,加之经济价值较高,导致过度捕猎严重,资源面临严重危机。
本案的成功办理,有效打击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办案一件,警示一片的法律效果。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引以为戒,认识到生态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共同维护我们的生存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