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 部门收支总表
二、 部门支出总表
三、 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四、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五、 公共财政预算基本支出表
六、 “三公”经费预算表
七、 项目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概述
一、主要职责
(一)依法对瓦房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瓦房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服从中共瓦房店市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二)依法向瓦房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制定检察工作规划。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六)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地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起(请)抗诉。
(九)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控告、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负责检察技术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参与全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二)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
(十三)向瓦房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本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规划和管理好本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十五)办理上级检察机关和瓦房店市委、瓦房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及应由本院承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部分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件1)
第三部分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
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决算的原则,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决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支出包括:一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收支总预算2074万元。
二、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6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1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55万元。2016年预算数比2015年预算数减少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比2015年预算数减少0万元;公务接待费比2015年减少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比2015年减少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比2015年减少5万元,主要是按照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公共安全(类)检察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公共安全(类)检察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
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公共安全(类)检察院(款)其他检察院支出(项):其他用于检察院方面的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