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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
时间:2015-10-29  作者:于传波  新闻来源: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目 录

  第一部分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 收入决算表

  三、 支出决算表

  四、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五、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概述

  一、主要职责

  (一)依法对瓦房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瓦房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服从中共瓦房店市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二)依法向瓦房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制定检察工作规划。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六)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地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起(请)抗诉。

  (九)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控告、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负责检察技术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参与全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二)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

  (十三)向瓦房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本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规划和管理好本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十五)办理上级检察机关和瓦房店市委、瓦房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及应由本院承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是一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

  (详见附件1)

  第三部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收支概况

  按照现行部门决算管理有关规定,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部门决算反映本部门全部收支情况。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收入总计1956万元,支出总计1956万元。

  二、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收入情况

  收入总计1956万元, 全部为财政拨款。

  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支出情况

  支出总计1956万元,其中:

  (一)公共安全支出1626万元。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72万元。    

  (三)住房保障支出58万元。 

  四、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三公经费”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决算情况

  2014年公共财政预算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6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57万元。

  (一)公务用车购置及保有情况: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33辆。主要是轿车22辆、小型载客汽车10辆、囚车1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公共安全(类)检察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公共安全(类)检察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

  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公共安全(类)检察院(款)其他检察院支出(项):其他用于检察院方面的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第一部分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 收入决算表

  三、 支出决算表

  四、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五、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概述

  一、主要职责

  (一)依法对瓦房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瓦房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服从中共瓦房店市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二)依法向瓦房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制定检察工作规划。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六)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地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起(请)抗诉。

  (九)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控告、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负责检察技术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参与全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二)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

  (十三)向瓦房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本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规划和管理好本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十五)办理上级检察机关和瓦房店市委、瓦房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及应由本院承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是一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

  (详见附件1

  第三部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收支概况

  按照现行部门决算管理有关规定,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部门决算反映本部门全部收支情况。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收入总计1956万元,支出总计1956万元。  

  二、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收入情况

  收入总计1956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

  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支出情况

  支出总计1956万元,其中:

  (一)公共安全支出1626万元。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72万元。    

  (三)住房保障支出58万元。 

  四、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三公经费”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决算情况

  2014年公共财政预算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6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57万元。

  (一)公务用车购置及保有情况: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33辆。主要是轿车22辆、小型载客汽车10辆、囚车1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公共安全(类)检察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公共安全(类)检察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

  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公共安全(类)检察院(款)其他检察院支出(项):其他用于检察院方面的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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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4-07-11
  

    目 录

  第一部分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 收入决算表

  三、 支出决算表

  四、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五、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概述

  一、主要职责

  (一)依法对瓦房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瓦房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服从中共瓦房店市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二)依法向瓦房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制定检察工作规划。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六)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地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起(请)抗诉。

  (九)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控告、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负责检察技术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参与全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二)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

  (十三)向瓦房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本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规划和管理好本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十五)办理上级检察机关和瓦房店市委、瓦房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及应由本院承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是一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

  (详见附件1)

  第三部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收支概况

  按照现行部门决算管理有关规定,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部门决算反映本部门全部收支情况。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收入总计1956万元,支出总计1956万元。

  二、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收入情况

  收入总计1956万元, 全部为财政拨款。

  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支出情况

  支出总计1956万元,其中:

  (一)公共安全支出1626万元。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72万元。    

  (三)住房保障支出58万元。 

  四、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三公经费”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决算情况

  2014年公共财政预算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6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57万元。

  (一)公务用车购置及保有情况: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33辆。主要是轿车22辆、小型载客汽车10辆、囚车1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公共安全(类)检察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公共安全(类)检察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

  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公共安全(类)检察院(款)其他检察院支出(项):其他用于检察院方面的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第一部分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 收入决算表

  三、 支出决算表

  四、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五、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概述

  一、主要职责

  (一)依法对瓦房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瓦房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服从中共瓦房店市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二)依法向瓦房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制定检察工作规划。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六)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地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起(请)抗诉。

  (九)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控告、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负责检察技术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参与全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二)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

  (十三)向瓦房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本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规划和管理好本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十五)办理上级检察机关和瓦房店市委、瓦房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及应由本院承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是一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

  (详见附件1

  第三部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收支概况

  按照现行部门决算管理有关规定,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部门决算反映本部门全部收支情况。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收入总计1956万元,支出总计1956万元。  

  二、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收入情况

  收入总计1956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

  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支出情况

  支出总计1956万元,其中:

  (一)公共安全支出1626万元。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72万元。    

  (三)住房保障支出58万元。 

  四、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三公经费”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决算情况

  2014年公共财政预算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6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57万元。

  (一)公务用车购置及保有情况: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33辆。主要是轿车22辆、小型载客汽车10辆、囚车1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公共安全(类)检察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公共安全(类)检察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

  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公共安全(类)检察院(款)其他检察院支出(项):其他用于检察院方面的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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