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
在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导向的检察权配置过程中,更多的办案决定权被“下放”至员额检察官,面对权力陡然增大带来的案件质量风险、办案廉政风险,如何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与制约,成为员额制改革成效初现的“后员额制时代”必须答好的问题,也是挺进改革“深水区”的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必然要解决的难题。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今年召开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应勇检察长明确提出,“给检察权运行‘加把锁’”。
在长期关注检察改革的学者看来,加强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向来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在司法体制基础性改革已经基本完成的当下,健全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将检察权关进制度笼子的务实之举,构建了司法责任制的完整闭环,做实了有权不任性、放权不放任的司法体制改革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