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刘某某涉嫌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令对失火区域内2.15公顷地方公益林进行补植复绿,恢复林地原状。

2019年1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驾车至瓦房店市仙浴湾镇双山村林屯北山,给其已故的母亲上坟,点燃香烛等祭祀物品后,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瓦房店市众成林业规划设计院现场勘察,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2.17公顷,均为林地。2020年4月28日,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将刘某某向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运用“三检合一”的办案模式,在履行刑事检察职责的同时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实现了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无缝对接。
经依法审查后,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刘某某失火毁损林木属水土保持林,具有公益林的属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到失火案发后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与检察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遂提出由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年内对失火区域内2.15公顷地方公益林进行补植复绿,恢复林地原状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围绕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了辩论意见。刘某某也在庭审现场郑重承诺,保证完成补植复绿任务,并对补种树苗尽到抚育管理的责任。

“检验环境资源案件办的好不好,打击犯罪仅仅是一个方面,而坚持在打击中保护环境,在惩治中修复生态,方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办理该案的检察官这样说道。近期,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多起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工作中积极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恢复性司法的功能,督促被告人或者相关单位通过补植复绿、替代性修复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努力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双赢。下一步,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让青山绿林上的一块块“伤疤”重展绿颜,实现让青山复绿、让绿水长流的生态检察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