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左右,李某在玩网络游戏时认识一名网友,该网友在微信上对李某说收购银行卡800元一张,并且可以预先支付400元。李某心里明白对方不用自己的银行卡反而高价收购银行卡,目的很可能用于网络违法犯罪。由于李某无正式工作比较缺钱,未能经受住诱惑,在收到该网友支付的400元后,李某到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和网银、U盾等,并邮寄给该名网友,然而该名网友并没有兑现承诺,在收到银行卡后直接将李某拉黑,剩余400元也打了水漂。更糟糕的事情还在后面,三个月后公安机关找到李某,其出售的这张银行卡关联30多起电信诈骗,接收电信诈骗赃款80余万元,且单向交易流水达到200余万元。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2月21日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一定要树立正确的劳动获取报酬的理念,银行卡等四件套与我们个人信息是深度绑定的,不能随意买卖和出租,轻则影响个人信用,重则触犯《刑法》,涉嫌犯罪。